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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00068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会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实施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票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及另外的关联方参与本期债券认购,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做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债券发行的注册或审核,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公开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里面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里面“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于 2024年 11月 29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31号)批准,公司获准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含)80亿元的次级公司债券。本期债券为本次债券下第五期发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7.00亿元(含 7.00亿元)。

  本期债券发行上市前,发行人 2025年 3月 31日合并报表净资产为人民币196.82亿元,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68.78%,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70.07%(资产负债率的计算扣除代理买卖证券款及代理承销证券款影响);本期债券发行前,2022年、2023年、2024年和 2025年 1-3月,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2.31亿元、6.68亿元、8.74亿元和 2.02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22年、2023年、2024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5.91亿元,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倍,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有关规定。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的财务指标仍然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满足的法定发行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6日出具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四期)信用评级报告》,本期债券主体评级为 AAA,债项评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相关监督管理法规和联合资信有关业务规范,联合资信将在本期债项信用评级有效期内持续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重视东北证券的经营管理状况、外部经营环境及本期债项相关信息,如发现有重大变化,或出现可能对东北证券或本期债项信用评级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做必要的调查,及时做多元化的分析。据实确认或调整信用评级结果,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并按监管政策要求和委托评级合同约定报送及披露跟踪评级报告和结果。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的评级反映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概率很低。

  同时,联合资信也关注到:(1)公司经营易受环境影响。公司主体业务与证券市场高度关联,经济周期变化、国内证券市场波动及相关监管政策变化等因素可能会引起公司未来收入有较动性。(2)关注行业监督管理趋严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2023年以来,证券公司受处罚频次创新高,监管部门不断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均存在被处罚的情况,需关注行业监督管理趋严对公司业务开展产生的影响。(3)2022年-2025年 3月末,公司债务规模波动增长,规模较大,债务结构以短期为主,需进行较好的流动性管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全国性综合类上市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完善,内部控制水平及风险管理上的水准较高;公司已形成覆盖中国主要经济发达地区的营销网络体系,区域竞争力较强;业务运营多元化程度较好,主体业务排名均居行业中上游,业务综合竞争力较强;财务方面,盈利能力较强,资本实力很强,资本充足性很好,杠杆水平处于行业一般水平,债务期限偏短,流动性指标整体表现很好。2025年第一季度,公司营业总收入及净利润同比有所上升。相较于单位现在有债务规模,本期债项发行规模较小,主要财务指标对发行后全部债务的覆盖程度较发行前变化不大,但仍属一般水平。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尽管在本期债券发行时,发行人已根据真实的情况安排了偿债保障措施来控制和保证本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但是在存续期内,可能由于不可控的市场、法律和法规变化等因素导致目前拟定的偿债保障措施不完全或无法履行,将对本期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本期债券是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是证券公司向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的人(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投资的人”)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

  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排在发行人的一般债权人之后,股权资本之前,本期债券和发行人已发行、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除非发行人结业、倒闭或清算,投资者不能要求发行人加速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请投资者在评价和认购本期债券时,特别认真地考虑本期债券的次级性风险。

  2022年、2023年、2024年及 2025年 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7.14亿元、-18.82亿元、109.36亿元和-24.24亿元。2023年发行人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减少了 169.34%,根本原因系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实物资产、返售业务及融出资金净流出增加。2024年发行人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增加了 681.09%,根本原因系为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增加。2025年 1-3月发行人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减少了 210.85%,根本原因系支付别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

  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动符合发行人行业性质,不会对发行人主要营业业务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对本期债券的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是-184,574.92万元、-55,300.98万元、-424,404.77万元和 24,866.52万元,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呈净流出状态,根本原因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等现金流出较大,发行债券的规模与偿还债务、兑付短期融资券及收益凭证等支付别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规模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公司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主要为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除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外的现金流入合计仅为3,287.44万元,融资方式较为单一,若未来公司未能增加股权融资、借贷融资等其他融资渠道,或发行债券融资规模减少,企业存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流出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涉及 5,000万以上金额的诉讼仲裁较多,以上诉讼仲裁为日常经营过程而产生,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已对相关诉讼事项确认了减值准备、公允市价变动(损失)或预计负担债务合计为 42,177.59万元,但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实际执行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判决结果对发行人不利,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某些特定的程度的影响,继而可能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口径交易性金融实物资产余额分别为 312.83亿元、387.36亿元、336.18亿元和 298.20亿元,占资产总额占比分别是 39.65%、46.48%、37.76%和 33.73%,比重较大。未来若交易性金融实物资产的公允市价发生大幅变动,公司的当期损益将面临较动的风险,将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发行人长期以来经营稳健、财务结构稳定,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督管理要求。但若未来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异常波动,公司将可能没办法按期足额偿付相关债务的本金或利息。

  证券市场景气程度受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及投资者心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强的周期性,因此导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也出现较动。虽然公司通过持续优化业务结构,强化内部管理,以及不断的提高各项业务的盈利水平,但由于公司各项业务盈利情况均与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周期性变化、行业监督管理政策等因素密切相关,公司仍将面临因市场周期性变化引致的盈利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信用风险指公司的交易对手或公司持有证券的发行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公司持有第三方当事人发行的证券,在该方信用质量发生恶化情况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发行人面临信用风险大多数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客户违约给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二是信用类产品投资的违约风险,即所投资信用类产品之融资人或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三是经纪业务代理买卖证券及进行的期货交易,若没有提前要求客户依法缴足交易保证金,在结算当日客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所需的情况下,或客户资金由于其他原因出现缺口,公司有责任代客户进行结算而造成损失;四是场外衍生品交易(如利率互换、股票收益互换、场外期权、远期交易等)的对手方违约风险,即交易对手方到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支付义务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公司核心业务不能持续产生收入,或在行业或市场出现重大事件的情况下,发行人持有的金融理财产品头寸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变现而造成损失的风险或因资金占用而导致流动性不足形成的风险。发行人流动性风险最重要的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由于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变现成本过高导致损失,从而对自营投资及客户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二是负债的流动性风险,发行人缺乏现金不能维持正常的业务支出或不能按时支付债务,以及由于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应付客户大规模赎回发行人管理产品的风险。此外,投资银行业务大额包销、自营业务投资规模过大、长期资产比例过高等因素,都可能会导致公司不畅、流动性出现困难。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或业务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业务适用准则等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等,从而造成公司遭受财务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证券业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业,证券公司开展证券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要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公司若是违反法律、法规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关采取监管措施。此外,公司所处的证券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员工道德风险相对别的行业来说更突出,若公司员工的诚信、道德缺失,而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防范,有几率会使公司的声誉和财务情况受损,甚至给公司带来赔偿、诉讼或监督管理的机构处罚的风险。

  虽然公司制定了较为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并且针对员工可能的不当行为拟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来控制和约束,但仍可能没办法完全杜绝员工不当的个人行为。在开展各项业务的时候,存在因公司员工的违规活动,引发公司的相关风险。

  公司于 2021年 12月 28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渤海期货报告,渤海期货的全资孙公司渤海融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1047号),因渤海融幸涉嫌操纵期货合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4年 10月 9日,公司获悉渤海融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30号);2025年 2月 21日,公司获悉渤海融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5]9号),渤海融幸涉嫌操纵焦炭 2101合约、焦煤 2101合约,已由中国证监会审理终结,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渤海融幸做出行政处罚。本次行政处罚对象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之下属孙公司及有关人员,不涉及发行人。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情况及偿还债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造成公司重大内控缺陷。

  公司于 2023年 2月 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3014号),因公司在执行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涉嫌保荐、持续督导等业务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法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 2023年 5月 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23号);于 2023年 6月 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2023]45号),东北证券涉嫌在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案,已由中国证监会审理终结,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常理,财务情况稳定,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但后续公司仍不排除存在声誉和财务情况受损的风险。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 2025年 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50.77亿元、64.75亿元、65.05亿元及 14.85亿元(公司 2025年 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2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下滑 32.10%。2022年度,公司实现总利润 2.00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90.43%,实现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纯利润是 2.31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85.78%。发行人 2022年度营业收入、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公司整体业绩出现下滑的根本原因系受市场波动影响,公司投资业务、投行业务盈利表现没有到达预期,业绩变化合乎行业总体趋势。发行人流动比率较高,资产流动性较强,上述业绩指标下滑情形对本期债券偿还债务的能力不存在比较大影响,发行人仍然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债券发行条件。公司 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64.75亿元,较上年增加 27.5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6.68亿元,较上年增加 189.44%。

  公司 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65.05亿元,较上年增加 0.4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8.74亿元,较上年增加 30.70%,系别的业务成本减少所致。

  2025年 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4.8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 25.94%,公司当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2.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859.84%,根本原因系公允市价变动收益增加。

  未来期间,如若宏观经济发展形势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金融市场发生较动等因素导致证券市场景气度下滑、指数大幅度波动、市场交易量萎缩,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及盈利情况存在下滑的风险。

  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本公司认为本期债券不符合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为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发行人已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本期债券,即视作赞同公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确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以及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作出的决议和主张。为明确约定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发行人聘任了长城证券担任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投资者认购、交易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公司制定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的人发行,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商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的人适当性管理,仅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的人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商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本期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情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也许会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没办法保证本期债券上市申请能轻松的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本期债券系分期发行的第五期次级债券,发行人已将原申报材料《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涉及“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表述现更换为“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四期)”。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各公告类文件全称更名后与原相应申请文件效力相同,原申请文件继续有效。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发行人承诺不从事《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发行人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票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及另外的关联方参与本期债券认购,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做披露。

  本期债券的承销总干事及其关联方能够最终靠自主决策、在符合法律和法规前提下认购本期债券。

  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原则,按照法律和法规,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从事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投资者不可以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行为。投资者不从事《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

  公司于 2025年 4月 2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4年 5月 16日召开的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以公司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股份总数2,340,452,91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0.7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63,831,704.05元,公司已于 2025年 1月 24日实施完成2024年度中期分红,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17,022,645.75元。综合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 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全年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80,854,349.80元,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为 32.15%。公司 2024年度现金分红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规定,现金分红水平与行业上市公司中等水准不存在重大差异,对公司日常经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021年 5月 19日,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以公司作为“东北证券长盈 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2023年 11月 17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 01民初 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本《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3,586,032.90元及利息。

  2023年 11月 21日,发行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4年 4月 16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吉民终 1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敦化农商行起诉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裁定如下:

  1.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 01民初 958号民事判决; 2.驳回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 2,402,550元,退还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402,550元予以退还。

  2024年 11月 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最高法民申6499号应诉通知书,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年 4月 16日作出的(2024)吉民终1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5年 6月 20日,公司收到最高院作出的(2024)最高法民申 6499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敦化农商行与公司侵权责任一案进行了审查,裁定驳回吉林敦化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常理,财务情况稳定,各项业务运行平稳,以上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偿还债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仍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督管理要求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偿还“22东北 C2”债券本金,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不得转售。发行人承诺合规发行,不从事《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投资者向承销机构承诺审慎合理投资,不从事《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

  发行人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总规模不超过 80亿元(含 80 亿元)的次级债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 (第四期)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四期)募集 说明书》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四期)募集 说明书摘要》

  为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之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面 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9年 7月 6日更名而来,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回购股份暨吸收合并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前的“锦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全资企业, 锦州六陆的控股股东。公司原名为“中国石化锦州石油化工公司”, 1999年 1月,中国石化锦州石油化工公司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方式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划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并更名为“中国 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

  锦州六陆定向回购中油锦州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 东北有限的行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 任何其他本期债券的登记机构

  证券公司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和资产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 对资产等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其主要反 映净资产中的高流动性部分,表明证券公司可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和 应对风险的资金数

  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由独立的第三方(即具备第三方存管 资格的商业银行)管理。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存管银行负责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的存管,为客户提供银证转账、资金存取和查询服务;证 券公司负责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证券管理以及根据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的交易结算数据清算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不再向客户 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是由证券公司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 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为其提供包括招揽客户、代理期货商接受客 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的 服务,期货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佣金的业务

  证金公司借入证券、筹得资金后,再转借给证券公司,为证券公司开 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包括转融券业务和转融资业务

  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指定交易的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 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 得相应收益的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特定证券, 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购回的交易行为

  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 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 易

  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以某种股票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的期货合 约,买卖双方交易的是一定时期后的股票指数价格水平,在合约到期 后,股指期货通过现金结算差价的方式来进行交割

  投资公司利用自身的专业寻找并发现优质投资项目或企业,以自有或 募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并以获取股权收益为目的的业务

  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非上市股票或股权及其他金融产品交易的市 场,目前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份交易市场等, 其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又称为新三板。场外市场业务主要指证券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推荐挂牌、定向增资、转板上市、债券融 资、兼并收购、做市交易等服务

  首次公开发行,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个英文字母的缩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2023年 12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2023年 12月 27日召开了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债务融资及授权的议案》,对公司实施债务融资相关事宜及授权事项作出决议,决议有效期为自 2024年 1月 15日起 36个月。2024年 5月 24日,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通过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的决议。

  [2024]1731号)同意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面值不超过(含)80亿元的次级债券的注册。本期债券为该批文项下第五期发行。本期债券简称为“25东北 C4”,债券代码为“524407”。

  2、债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四期)。

  4、次级条款: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排在发行人的一般债权人之后,股权资本之前,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发行、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除非发行人结业、倒闭或清算,投资者不能要求发行人加速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0、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公司与簿记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一致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1、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的发行方式。

  12、发行对象: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A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7、兑付及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期间的债券利息。

  1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26年至 2028年每年的 8月 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28年 8月 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22、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4、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四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5〕7917号),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联合资信将在本期债项信用评级有效期内持续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26、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偿还债券期限在 1年期以上的公司债券。

  27、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指定专项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29、通用质押式回购安排:本公司认为本期债券不符合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30、上市安排:本期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将采取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31、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预计发行期限:2025年 8月 20日至 2025年 8月 21日,共 2个交易日 网下发行期限:2025年 8月 20日至 2025年 8月 21日,共 2个交易日 2、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披露。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期债券的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2023年 12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2023年 12月 27日召开了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债务融资及授权的议案》,对公司实施债务融资相关事宜及授权事项作出决议,决议有效期为自 2024年 1月 15日起 36个月。2024年 5月 24日,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通过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的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731号”批复,公司将在中国境内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80亿元(含 80亿元)的次级债券。本期债券为本次债券下第五期发行,发行规模不超过 7亿元(含)。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不超过 7亿元(含 7亿元),拟全部用于偿还债券期限在 1年期以上的公司债券。根据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和实际发行规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公司债务结构调整计划及其他资金使用需求等情况,发行人未来可能调整用于偿还债券期限在 1年期以上的公司债券的具体金额或明细。发行人调整偿还债券期限在 1年期以上的公司债券明细,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债券期限在 1年期以上的公司债券,具体如下:

  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拟用于偿还的有息负债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已发、未发和在审的其他债券存在资金用途重复的情况。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经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根据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授权的其他决策机构同意,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调整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债券存续期间,如募集资金需要变更用途,则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必要的公司内部审批、授权程序,安排信息披露,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方可变更资金用途,但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仅限于偿还有息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调整偿还有息债务的具体明细需履行相关内部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拟开设一般账户作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并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披露的资金投向,确保专款专用。本期债券的资金监管安排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设立、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的约定对募集资金的监管进行持续的监督等措施。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资金监管银行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划转等情况。

  为了加强规范发行人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将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监督。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每季度一次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以 2025年 3月 31日公司财务数据为基准,本期债券发行完成且根据上述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予以执行后,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保持不变。

  从融资方式来看,公司有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从融资期限来看,公司短期融资渠道包括银行间市场的资金拆借、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买入债券回购、证金公司的转融资、发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中长期融资渠道包括增资扩股、发行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将提升公司中长期负债比例,优化公司的负债结构,提升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

  前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与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一致,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1、发行人于 2025年 1月 13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5东北 D1”。

  债券代码为“524096”,发行规模为 20.0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短期公司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2、发行人于 2025年 2月 24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为“25东北 D2”。

  债券代码为“524133”,发行规模为 15.0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短期公司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3、发行人于 2025年 4月 14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为“25东北 D3”。

  债券代码为“524216”,发行规模为 15.0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短期公司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4、发行人于 2025年 7月 22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四期),债券简称为“25东北 D4”。

  债券代码为“524377”,发行规模为 10.0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短期公司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5、发行人于 2025年 7月 28日发行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五期),债券简称为“25东北 D5”。

  债券代码为“524379”,发行规模为 10.00亿元,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短期公司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不用于购置土地,并将建立切实有效的募集资金监督机制和隔离措施。另外,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募集资金用途不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或用于不产生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人承诺,如在存续期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金融行业的资本市场服务业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理财产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由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暨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而设立。

  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成立吉林省证券公司的批复》(银复[1988]237号)批准,1988年 8月 24日吉林省证券公司正式成立,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1997年 10月 1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吉林省证券公司增资改制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7]396号)批准,吉林省证券公司增资改制并更名为“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2亿元。

  1999年 9月 15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吉林省证券有限公司和吉林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合并重组事宜的批复》(证监机构字[1999]102号)批准,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合并重组,在此基础上增资扩股组建新的证券公司。

  2000年 6月 23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名及增资扩股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0]132号)批准,吉林证券更名为“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新股东入股,注册资本增至 1,010,222,500元。

  2003年 12月 5日,受中国证监会指定,东北有限托管原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的客户业务及所属证券营业部;2004年 4月 2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东北有限在长春、北京、大连、太原、江阴、上海、深圳等大中城市新设 23家证4、股权分置改革,设立股份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暨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17号)核准,锦州六陆与东北有限于 2007年 8月 20日完成吸收合并,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迁至吉林省长春市,公司营业范围变更为证券业务。2007年 8月 2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股票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变更为“东北证券”。公司随后在吉林省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 581,193,135元。

  2007年 8月 31日,东北证券在吉林省工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注册资本变更为 581,193,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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