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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没有经过授权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产品中构成专利权侵权

  2002年6月28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就“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于2008年8月20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02123502.3,专利权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制造、销售的W15E、W20E、G1等多款商用无线路由器均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同时,被告深圳吉祥腾达公司的侵权产品营销售卖范围广、销量多,在实体店、网店均有销售。

  2018年4月24日,原告深圳敦骏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深圳敦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洪杰与公证处公证员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东山纺科技市场,成洪杰花费650元购得“Tenda路由器W15E”、“Tenda路由器W20E增强型”各一个,取得盖有“被告弘康电子经营部发票专用章”与“被告昊威电子经营部”印章的信誉卡一张、商户名称为昊威电子经营部的银联商务签购单一张、名片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将所购物品携带至长清公证处,然后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演示操作。该演示载明:在LAN端口有184条、185条HTTP报文,在WAN端口针对184条、185条没有对应的HTTP报文。原告深圳敦骏公司为维护其权利,授权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权利的行为申请证据保全。后对被告公司提起诉讼。

  针对网络通信领域方法的专利侵权判定,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该领域的特点,充分尊重该领域的创新与发展规律,以确保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实质性保护,实现该行业的可持续创新和公平竞争。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方面覆盖起到了无法替代的实质性作用,最终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腾达公司虽未实施涉案专利方法,但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可直接实施专利方法的功能,在终端网络用户利用被诉侵权产品完整再现涉案专利方法的过程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实质性作用。

  腾达公司从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中获得不当利益与涉案专利存在密切关联。

  因终端网络用户利用被诉侵权产品实施涉案专利方法的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专利权人创新投入无法从直接实施专利方法的终端网络用户处获得应有回报,如专利权人的利益没办法得到补偿,必将导致研发创新活动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腾达公司却因涉案专利获得了原本属于专利权人的利益,利益分配严重失衡,有失公平。综合以上因素,在本案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腾达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具有侵权性质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能够适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能够应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能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犯权利的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之三【指导性案例159号】——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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